第三十五条

有效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

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发现矿山企业存在事故隐患和有关单位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时,应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向其发出《安全监督指令书》,限期整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