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矿山安全监督员应从熟悉矿山安全技术,能从事矿山安全检查工作,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或者相当于同等水平的人员中选任。矿山安全监督员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任命并发给《矿山安全监督员证》和监督标志。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