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矿山安全监督机构,配备矿山安全监督员,负责监督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上级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对下级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实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