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矿山企业必须按2-4%的比例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用于:(一)隐患的整改;(二)职业危害的预防;(三)在用设备安全防护的改造;(四)安全专用设备的购置与更新;(五)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六)其它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用于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的费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