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矿山企业必须按2-4%的比例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用于:

(一)隐患的整改;

(二)职业危害的预防;

(三)在用设备安全防护的改造;

(四)安全专用设备的购置与更新;

(五)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

(六)其它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用于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的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6,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