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矿山企业不得录用童工;也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