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发放经鉴定和检验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并保证使用。发放量不得低于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矿山安全标志。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