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矿长必须接受安全专业知识培训,由市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矿长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2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