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参加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矿山事故调查,对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和矿山企业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及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