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矿山企业职工在安全生产上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二)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三)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有权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四)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五)及时报告或者妥善处理危险情况,积极参加抢险救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