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档案备查。

无培训能力的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