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有矿山实际工作经验,能从事现场安全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