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十七条有效矿山的爆破作业和爆破材料的制造、储存、运输、试验、领用及销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