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十三条有效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检查、维修记录档案。禁止拆除或者不使用防护装置及其它安全设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