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投产前60日,向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和完成情况的综合报告。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综合报告15日内,组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6,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