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对外交往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不得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办教津贴或者传教经费,不得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接受境外宗教组织的委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