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全省性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邀请外国宗教教职人员在本省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外国人可以通过全省性宗教团体与本省宗教界进行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本省宗教界人士应邀出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