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外国人在本省参加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不得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以及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经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外国人在本省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

外国人在本省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