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捐赠,应当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不得私分或者挪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