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院校第三十四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捐赠,应当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不得私分或者挪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