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税收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