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院校第三十三条有效因实施城乡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城市拆迁改造项目时,需要拆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当地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确需拆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