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院校第三十二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林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林权证等权属证书;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