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院校第三十一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使用和管理的房屋、林木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用品,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