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院校第三十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应当有包括培训内容、对象、人数、时间、地点等具体内容的培训计划,以及具备一定宗教学识的教职人员。宗教财产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