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宗教院校的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筹备建设事项。

宗教院校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验收合格方可挂牌和招生。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