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院校第二十七条有效宗教院校的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筹备建设事项。宗教院校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验收合格方可挂牌和招生。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