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院校第二十六条有效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宗教院校设立的条件,并由全省性宗教团体向省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不同意的,应当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