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院校第二十八条有效宗教院校由其所属的全省性宗教团体负责管理,并接受省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