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及其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宗教,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