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及其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宗教,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