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及其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宗教,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