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八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由宗教教职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和当地信教公民代表组成,并报该场所的登记机关备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