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原登记事项的,应当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其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