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五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宗教固定活动处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