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十四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符合基本社会保险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