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符合基本社会保险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