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十三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跨省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