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九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由所在单位协同当地军事机关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定后,以军事机关军政主官名义任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调任其他工作时,应当事先征求当地军事机关的意见。担任预备役部队预任军官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在调任其他工作前,应当事先征求所在预备役部队的意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