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人民武装部的领导。未经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撤销、合并基层人民武装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