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协助同级军事机关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