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协助同级军事机关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