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兵军事训练基地、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建设、维修、管理费用,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民兵、预备役工作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