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兵军事训练基地、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建设、维修、管理费用,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民兵、预备役工作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