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民兵的年度军事训练,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统一组织实施。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应当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下达的训练任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