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或其他急性职业病的,发生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急性职业病需要医疗救援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抢救,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或拖延。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