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处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或其他急性职业病的,发生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生急性职业病需要医疗救援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抢救,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或拖延。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