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处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有害作业单位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安排治疗和定期复查,必要时安排疗养;(二)对不宜继续从事有害作业的,应当及时调离有害作业岗位;(三)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职业病待遇。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