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有害作业单位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安排治疗和定期复查,必要时安排疗养;

(二)对不宜继续从事有害作业的,应当及时调离有害作业岗位;

(三)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职业病待遇。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