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处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当事人对省辖市职业病诊断组的诊断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诊断书之日起30日内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还可向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