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职业健康检查第二十四条有效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一)从事或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二)从事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作业的;(三)曾从事过有害作业,可能患晚发职业病并已离休、退休或者调离本岗位的;(四)经职业健康检查,确定为观察对象的。劳动者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