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一)从事或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

(二)从事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作业的;

(三)曾从事过有害作业,可能患晚发职业病并已离休、退休或者调离本岗位的;

(四)经职业健康检查,确定为观察对象的。

劳动者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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