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职业健康检查第二十五条有效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所在省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