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一条有效教育部门、家庭和社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使具有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的子女,补助寄宿生活等费用;逐步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对接受非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的子女,通过减免学费、提供助学贷款和特殊困难补助、组织勤工助学等形式,保障其完成学业。贫困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助学金。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