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条有效各类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招收残疾人就学,不得拒绝。各类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应当把教育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作为一项重要的教育内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