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各类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招收残疾人就学,不得拒绝。

各类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应当把教育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作为一项重要的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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