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第五条已废止经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得开采、动用或者破坏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