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第六条已废止使用开发区土地签订的合同,必须规定开发期限和条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签发土地使用证书之日起,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或者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收回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